近日某友人講了一個故事:說是其下屬,,且為其徒,因家有無妄之事,,多次電話要求辭去其主管之職,,因領導賞其才,憐其新進,,認為機會難得,,故不準予辭職。不想下屬多次電話再請辭,,且言辭懇切,,去意已決。領導無奈,,乃忍痛割愛,,代為在會上宣布準辭。不日等正式公布,,其下屬即行否認此事,。無獨有偶,另一友人也有同樣遭遇,,說是某人想在某協(xié)會謀職,,領導乃順其意而三顧茅廬,面談擬給其任某職,,面談三次確認后,,便決定召開領導會,不想會上,,某人拒絕到會,,說其無擔任此職意愿,否認彼此曾經(jīng)面談,。后調(diào)查,,原來某人自認有悟空之能,不愿意做弼馬溫也,須不知某人連癩蛤蟆尚且不夠,,且會議已開,,領導自然是灰頭土臉。
以上兩列,,皆下屬不講誠信之例,。與圈友聊及此事,便紛紛認為領導過失很大,,一是當時下屬雖多次電話懇求,,為什么不當場錄音,且無文字證據(jù),,錯當屬領導,。二是三顧茅廬答應某人任職要求,為什么不當場拍照和錄像,。錯也當屬領導,。眾人皆認為圈友話對也,未有覺領導委屈,,領導也就茶壺煮餃子——有話倒不出,自認倒霉,,此后做事皆以證據(jù)為準繩,,不見簽字不敢做事。
如果單從證據(jù)來說,,當然圈友之論無可厚非,。但如果上下級、師徒和行業(yè)人士,,電話與談心,,一切皆需錄音、錄像,,人之交往還有什么意思,?就如漢代東萊太守楊震路過昌邑,昌邑縣令王密為盡學生和地主之誼送禮,。楊震拒絕后,,王密便以天黑無人可知為由說服老師。楊震便以“天知,、神知,、你知、我知,�,!彼闹獊砘亟^。由此說明,證據(jù)只是人際交往的最后手段,,真正的證據(jù)來自于人類本身的良知和誠信,。如果起碼的誠信都需要保留證據(jù)來解決,生活將完全失去樂趣,,世界將是多么恐怖,,人類的精神文明將會轟然坍塌。
所以筆者認為:遇到此類情形,,朋友,、同事、上下級之間除了遵循雁過留跡,,錄音,、錄像和簽字,更主要還是要每個人心里有一桿誠信之秤,,人人應該譴責失信之人,。而不是一味要求受害者提供證據(jù)。法律總有管不到的地方,,不是任何場合都有必要刻意地保留證據(jù),。就如當年彭宇案,衍生的“看到老人倒了該不該扶一樣”,,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,。
我們社會需要法律和證據(jù),也更需要公序良俗,、誠信和良知,,這些都缺一不可。
我們相信在我國社會主義新風尚的引導下,,看到老人倒了,,一定要扶起來,正常的口頭匯報,、朋友交往,,工作討論,緊急情況的請示,,都不要用上證據(jù)和法律,,而要用自己的誠信和良知即可。(李建毅)